新鲜肉类产品的销售利润当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收入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免税农产品的销售属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则必须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偏好记录表”,加盖公章和法律人章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记录:
1.在有效期内(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远洋渔业企业的资格证书;
2.作物新品种选择证书(作物新品种选择证书);
3.与农民(具有“公司+农民”业务模式的企业)签订的委托农业合同;
4.与家庭承包商的内部合同合同(国有农场实施内部家庭合同管理);
5.农产品初始加工项目和过程描述(两个或多个子项目描述);
6.如果您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每年分别计算减税和免税项目收入的计算过程和相关书籍,其基础和期内合理成本分配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的提交时间是在年终最终结算之前提交。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