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认定的销售收入和认定的销售成本以购买价为基础确定。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将销售视为不是销售收入,而是仅根据销售计算销售税。
对于不征税的产品,应转移进项税。
将销售视为报告营业税的销售税,而不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图书销售收入将与实际销售不一致。被视为销售的营业税金额是原始进项税金额,因此,进项税额也可以用于报告和会计。
借款:营业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信用:库存商品
要么
贷款: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转移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寄售;
(2)寄售货物的销售;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应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行生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用作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债务偿还,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企业,应视为出售商品和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