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将销售视为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公司所得税的销售被视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商品,服务,债务,债务,广告,样本,福利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售是为了区分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是区分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
1.定义认定的销售行为的依据不同
2.所得税和增值税会计的范围和方法不同
3.所有权转移是否是关键
在增值税被视为销售的几种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转让货物所有权。例如,根据新的《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第4条,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然后将其出售。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机构(这两个机构实施统一会计)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免税未转让的项目和其他所有权被视为增值税销售。国税函[2008] 82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除向国外转移资产外,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没有变化,可以用作内部处置资产不被视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仍在计算……”。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被视为要求转让资产所有权。如果所有权未转让,则不能视为销售。因此,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是确定公司所得税是否被视为出售的重要标志。
简而言之,无论税种如何,在对税法中视为销售的会计处理中都需要澄清一些概念。在判断经济行为是否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被视为同时出售的问题时,企业不能一概而论。他们应从两种税种的不同规定中分别进行分析,以准确地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