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应按照规定执行。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的人员。纳税年度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结算。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度的亏损余额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量。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第五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是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当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问:我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5年初,
该公司购买了一条新的无纺布生产线。在试生产和调试过程中,使用了20万元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尚未完全达到质量标准,单价仅合格)。产品一半以市场价格销售,销售收入15万元,净支出10万元。根据会计制度,
收入已抵销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成本。
答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31条的规定,在项目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之前因试运行而产生的净支出已计入项目成本
。在建企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销售产品成本,计入在建成本。实际销售收入或项目成本可以由预计的售价抵消
。因此,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当您收到20万元原材料时,
获得15万元的销售收入时,
或者,如果预计售价为15万元,则从在建项目中结转库存商品(成品),
在结算成品成本时,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企业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尚未转出并计入在建工程,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量。主要原因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买商品的进项税或非应税项目的应税劳务。企业生产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产品,均为应税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尽管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将其放在在建工程的会计中,但是根据对增值税相关税法的分析,它实际上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此,可以扣除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会计无需调整帐户。
如何处理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在建企业试运营的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直接从施工中扣除。工程造价。根据该规定,企业试运营期间产品销售收入为15万元,必须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但是,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应在税前扣除。试生产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前扣除后的净支出为10万元,企业应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结果,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在建工程转换为固定资产后的税额增加了10万元。企业以后各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申报时,应当按规定调整纳税申报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