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回答:所谓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个体工商户。它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根据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扣除费用,费用和损失后一年的总收入余额对于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应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此回答!
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公司所得税。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条例》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第4条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亏损后余额,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对于营业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1.并不是说应在国家税或地方税中支付自然税。一般来说,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都要缴纳地方税,在2002年之后成立的企业要缴纳国家税。
参见本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入分成制改革后税收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法规编号:国税发[2002] 8号
发布时间:2002.01.24
---------------法规文本---------------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印发〈所得税改革计划〉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精神,对所得税分担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管理范围明确如下:
1.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和管理的所得税,仍受原始收集和管理机构的收集和管理的约束,无需更改。
第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放)登记的企业,按下列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管理。但是,下列从事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受当地税务局的征收和管理:
(1)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合并的各方被解散,但合并的各方最初是由地方税务局收集和管理的;
(2)因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但原始企业由当地税务局收取和管理;
(3)对原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进行了重组,以处理该企业的机构注册,但原机构由当地税务局收取和管理。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的企业仍将由原始征收机构收取并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和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组织中新注册并获得许可的其他组织,公司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4.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但尚未进行税务注册,在2002年1月1日之后进行了税务注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原始规定的范围收取和管理。
五,在2001年底之前由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持有股份的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不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6.无所得税共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银行和近海油气企业的征收和管理。
7.除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外,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当地税务局收取和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所得税共享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交换信息,然后关闭合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2.国家税和地方税都执行相同的国家税政策,并且它们是相同的。没有说什么好不好。
3.两个税务局都会向您发送通知,然后您必须查看贵公司的条件符合哪个税务机关以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向符合条件的一个税务机关付款,并向另一方清楚说明,否则会错开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