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收取多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并按年分期支付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特许权使用费与预先收到的帐户相关联,并且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技术和企业商标权,版权和其他优惠,从使用权利中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是根据特许权用户在合同中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日期来确认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交付或转移过程中收入在资产拥有时确认;与提供初始和后续服务有关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