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租赁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经营管理,无实体形式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有关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可以调整的。完全理解的单词应在50年内共享。如《企业所得税条例》所述:“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或转让,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使用寿命,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具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以下句子应表示,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使用寿命少于10年,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而不受前一句的约束。”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是少于10年“的限制。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使用期限超过10年,则遵循匹配原则,当然应根据实际期限(整个受益期)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