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还可以由财税部门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国务院的规定,企业是一种投资不得扣除职工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一般来说,特殊类型的工作是指从事特殊操作的人员的一般职位,是指那些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并严重危害操作人员安全的工作,其他和周边设施。原劳动部指定从事地下,高海拔,高温,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为特殊工作,特殊工作的范围由主管部门或劳动者确定。每个行业的部门。例如:焊工,电工,锅炉工人,司机,起重机工人等。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付款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在特殊行业的企业中,某些工作类型的员工可能非常危险。轻微的错误或事故可能会危害这些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了减轻对这些员工的工作的担忧,并尽可能地保护这些员工的生命和健康,国家将制定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为这些员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并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它的员工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等应予赔偿。如果可以使用保险来使他们承担的责任多样化并减少其责任,则流入其经济利益所必需的和正常的支出,也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为了鼓励企业为某些类型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费,并贯彻其他国家/地区有关法规的精神,有必要对企业产生的这部分支出予以税前优惠扣除。
扣除。本文遵循了原始国内税法的规定,并将其扩展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此类保险费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由该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为企业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不允许对人身安全保险产生的保险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此类保险费的大小,保险费水平和被保险对象的数量均基于国家法律和法规。例如,根据《建筑法》第48条,建筑企业必须是从事危险作业的雇员申请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在煤矿地下工作的雇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