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描述: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伙成立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该基金合伙公司成立了全资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具有年度利润。基金合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各投资公司派息。收到此股息后,我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8] 159号规定:“其次,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您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应获得公司股利,包括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次非货币性资产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这取决于企业收到的股息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本投资收益,如股息和股利,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