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情况下高职如何节税

提问时间:2019-10-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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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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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抵扣资源,怎样做节税筹划?

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实行试点改革,以改变增值税(以下简称“营地改革”)。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上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法证咨询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11%的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劳务,税率为零。

5。回收率为3%。

因此,如果您公司所在的地区已经在营地中进行了更改,则您可以选择不以3%的比率将一般纳税人识别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没有可扣减资源。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是什么意思?

企业需要更优化的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改增税率不同怎么抵扣

从“改增”试点情况来看,跨期营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备受关注。特别是,一些纳税人试图利用税率差异和“营改制”的扣除政策来增加跨时营业的税收。它给实际操作增加了很多税收风险。所谓跨期业务,是指在“竞争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但合同提供的服务已扩展到试点实施,或者尚未签订合同,但提供的实际服务从试点实施延伸到试点实施。经商。提前纳税的风险在实施“计算改革”前后,运输业已从营业税的3%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的11%的税率。将一些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的5%调整为增值税的6%。对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建议利用这一时差和税率差额在“营改”之前实现节税。 1.约定的收货日期尚未到来,税款将提前申报。案例一,某运输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了总价100万元的运输合同,合同分阶段执行。同意提供运输服务,并于8月1日支付首笔100,000元,在9月15日支付第二期30万元,并于10月10日支付最终付款的60万元。假设A公司所在的地区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该公司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的首10万元和第二阶段的30万元应予申报。营业税。根据《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报增值税60万元。甲公司认为,尽管运输服务属于跨部门业务,但其合同是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服务是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与客户协商后,客户同意付款时间将在9月之前保持不变。 25日,我收到了60万元的发票。开具公司的财务发票后,公司的当地税务部门将及时申报并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1)“开具发票之日,开具发票之日”是试点方案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关于营业税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该规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营业收入证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收入证据的日期,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期的日期,而不是发票开具的日期。 2.应税服务未完成,税款将提前申报。案例二,B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运输合同,总价为50万元。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预计将在10月20日完成运输服务。假设B公司所在的地区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并且公司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根据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了节省税收,B公司在案例1中采用了A公司的计划方法,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确定支付日期,则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合同,即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3.未提供应税行为的预付款,并且已提前申报税款。案例3,公司C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