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只要是企业的收入,无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非主营业务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税返利和纳入企业利润和征收所得税的返还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4] 074号),对企业进行返利或返利。(先退出,然后退出),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当将其纳入企业利润,并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为了直接减免和立即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入企业当年的利润;对于第一次征税,退款和退款,应将其纳入企业实际收到税收返还或税收返还的企业的利润收集年度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第二条,企业实际收到特殊用途预收和返利所得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现时阶段。因此,除用于特定用途的税款外,企业收到或退还的税款减免应计入总收入中,以宣告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帐户处理退税:
借:银行存款-(付款的40%)
借款:所得税费用-(支付-40%)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对资本控制系统和资本产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III。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财务zd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归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拨款资金的政府部分应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