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22,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公司如果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以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方式重叠,则企业选择实施最优惠的政策之一,而不享受叠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号)。 49),享受财税[2012] 27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公告向税务机关报告(2015年第76号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代理机构应当备案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数据明细表”中规定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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