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期货套期保值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不应征税该收入。
如果企业正在出售套期保值且合同到期,则需要支付增值税发票
的单位从事贵金属(黄金)的对冲业务,这是一种商品期货。 2009年,在投资收益核算中获得了超过30,000的交易收益。现在的问题是,商品期货不是实物交割的,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吗?
文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第18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增值税暂行规定1.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应当对商品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并在实物交割时缴纳税款期货
因此,套期保值只是实物纳税。
对冲业务中的企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006年2月,中国发布了新的公司会计准则,包括“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24号-套期保值”,“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和其他具体准则,使用“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主题的说明,系统地指定了包括期权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衡量,展示和披露的原则和方法。
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约,进口商对冲其以外币计价的应付账款,或对冲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在核算过程中,应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基本合同和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抵消。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在对冲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差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视为对冲成本,并计入当期净损益。
对于年度对冲,将汇兑损益计入损益的年份与两年中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这表明现金流量可以套期保值,但由于收取时间晚于预期,存在跨年度情况,入境不合理,也导致企业所得税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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