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收待遇是指与一般税法不同,对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的一半不遵守税法的经营活动。从本质上讲,它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这并不是说,如果满足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就可以免除所得税。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为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例如,税法一般规定,使用非货币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转让,并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债务,以确认收益。或相关资产的损失。但是,如果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
如果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要求,则交易各方可根据以下有关交易中股本支付部分的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根据特别税收待遇规定确认交易中用于权益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则其非权益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移交易当期损益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