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属于公司当年的收入,但是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股息和股息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第83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问题的描述: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伙成立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该基金合伙公司成立了全资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具有年度利润。基金合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各投资公司派息。收到此股息后,我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8] 159号规定:“其次,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您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应获得公司股利,包括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