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该法律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07年11月28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计算公式:这是获得的总收入。税率为25%所得税=收入* 25%
内资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执行规定,对全部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国内企业支付劳务费等,则需要取决于海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在中国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在境内提供服务,则需要考虑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
如果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必须确定其是否构成该领土内的机构或地方。,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
对于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或地方。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在正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条款有关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507号) )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