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收取多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并按年分期支付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特许权使用费与预先收到的帐户相关联,并且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果是在上海等试点地区进行了税费改革,则纳税期限为2012年之后。向外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未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了6%的增值税,然后已付10%的所得税。
应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1.06;应付增值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1.06 * 6%;应付所得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1.06 * 10%。
此外,还将支付一部分附加税,例如由于增值税引起的城市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