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部分构成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可抵扣余额。
当您将来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即可直接累加。
同时,在纳税申报表的已付税额栏中填写预付额。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一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8“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跨年度税收调整表”,填写纳税人今年发生的所有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规定了可抵扣金额,本年度结转的年度抵减金额,上一年进行的累计结转抵减金额等。它不涉及商务娱乐的调整。
商业娱乐的税收调整应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的详细形式”的第26行“ 6.商业招待支出”中进行报告。填写方法:
第26行“ 6.商业招待费用”:第1栏“帐户金额”报告给纳税人的商业招待费用,该费用已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报告第2栏“税额”允许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商务娱乐支出金额。将“银行的第1栏×60%”与“附表1(1)”的收入表“第1行×5‰”或“附表1(2)”的金融企业收入表“第1行+ 38”进行比较×5‰或“银行的第1栏×60%”(以较小者为准),填写银行的第二列。如果银行的第一列≥第二列,则将银行的第一列减去第二列的余额填充到银行的“已调整金额”的第三列中,而不填充第四列“已调整的金额” 。例如,如果第1列<库的第2列,则不填充第3列“调整的增加量”和第4列“调整的减少量”。
根据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纳税人广告费用中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无需会计处理。可以将无限期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金额和以后各年度的实际扣除额记入记录簿。
例如。
某企业在2006年初之前累计结转了17,000元的未扣除广告费用,当年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产生的广告费用为10,000元。根据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上限为25000元。此外,公司没有其他税项调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然后:
当前的广告扣除限额超过了实际支出金额= 25 000-10 000 = 15,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用= 10000 + 15000 = 25,000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0 000-15 000 = 485千元
该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 485 000 * 33%= 160050元
该年度结转的未付广告费用累计= 17000-15 000 = 2000元
企业可以建立参考书来记录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用扣除额:
1.20 **本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用:人民币17,000元
2.实际扣除2006年以前的年度广告费用:人民币15,000元
3. 2006年底未扣除的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