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2.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合伙企业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 9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个人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的通知》:
合伙人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总收入以及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平均值。个人投资者的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 17号》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投资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91: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并在数月或季度内预缴。投资者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后的7天内提前付款,并在年末后的3个月内结算并付款。
因此,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并按月或按季度预先付款,并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结清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