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上市改制 评估增值 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

提问时间:2020-05-0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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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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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5号) 。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增值资产重组评估中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的有关规定:

{1.在重组和上市过程中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增加的合格国有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可将增值资产评估和应交企业所得税直接转入企业的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作为国家投资。但是,对于现金和其他非权益性对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增值评估是指以相同口径计算出的评估减值抵消了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对于100%由国有企业控制(控制)的非公司企业和单位,在重组为法人企业的过程中对资产进行的增值评估为企业收益根据州的规定,应纳税额可以不计税额地包括在仓库中投资后公司企业的国有资本直接转换为增加和重组。

(3)确认的增值资产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2.实施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属于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

(2)本通知中提到的国有企业的重组和挂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应当投资增值资产的设立和设立股份公司。列出;向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股份; (三)国有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上市。

(3)获得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发布的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改制评估增值部分交所得税,请问有文件吗 ?不胜感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中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077号发行时间:1997年6月23日发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对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1.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纳税人应当评估资产清算和验资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不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2.如果纳税人投资于非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则资产的净增加值的评估将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但是,当资产在中途收回或由于转让而收回时,应将从投资的转让或收回中获得的收入与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的原始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支付公司所得税。

3.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并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国有资产和产权所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应相应调整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五,纳税人捐赠的有形资产不包括在企业的应税收入中。企业出售资产或清算时,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际价格,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收入应计入捐赠时的实际价格;如果销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实际价格应在扣除清洗费用后,根据销售收入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收入中,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等利益或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基于历史费用计税依据。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

在企业持有各种资产的期间,资产的价值应增减,除非可以通过财务和税收确认的损益,否则不得调整资产的税基。国务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第2条(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变化未在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销售,以根据法规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公司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述的资产净值和第十九条所述的财产净值是指折旧,减值的扣除额。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一定条件,则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资产。作为交换成本,公允价值与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其一是对企业的资产按历史成本征税,除非另有说明,资产持有期的增值或折旧不会改变其历史成本;交换,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视为按公允价值确认的销售。

因此,当公司因重组而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您的公司,则其资产的应纳税成本不会改变,并且公司增值部分为资产评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资产用于外国投资,其他情况会改变该资产的所有权。您的公司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资产的税基,根据历史成本减去已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减值,摊销和准备金,确认收入。余额用作扣除项目,并计算并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