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政府补贴的一种形式。当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因为它已经缴纳,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以后期间的收入补助的会计处理,自该资产可使用之日起,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函的通知[2011] 4号
答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 70号三项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征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清算与解答
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将退还购买土地的钱。返还的钱可以直接抵消土地价格而无需补贴收入吗?
除非满足总务管理局的非应税收入条件,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应税收入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培训教材
会计科目和主账户处理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关于土地转让费的偿还或激励性支付,税务机关的决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税务部门认为这是退货业务,应直接抵销土地成本,而不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金(2006)》(财会[2006] 3号)作为营业外收入。
例如,在2010年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发布:纳税人退还的土地转让费或与土地转让应通过抵消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扩展配置文件:
1.如果存在实际交易价格,且交易价格不低于40%的水平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平均水平,则计算出转让费。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平均标准,总土地价格计算为40%。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被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反对,则受让者将委托合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土地出让金则由土地应按评估价的40%计算。
第四,土地使用权成本的成本在土地价格中所占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0%。根据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折算成市场土地价格,然后再降低土地出让金按40%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