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企业在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支付给国库,则应按应计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前不扣除任何法律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不能及时获得该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金额应入账;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因此,是否可以在计税前将应计土地增值税抵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在结算和缴纳之前(次年的5月31日)如果您向国库付款并获得付款清单,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它;二是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尚未在清算和缴纳(次年5月31日)之前将其清缴国库。如果您尚未获得付款说明,则可以在企业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将其扣除,但是在结清付款时应补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资金压力)。
以上前提是企业根据规定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收取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即使将其缴入国库并取得付款表,也不会满足企业的要求。所得税的应计原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问:老师:我的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外资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我们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吗?如果可以扣除,请告诉老师在实践中该如何做:是否在每年的所得税结算中扣除了每年预付的土地预付款?还必须等待整个财产被清算吗?答:关于从房地产预售中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行动(国税发〔1995〕153号)第3条(第一条)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预期利润率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每季度的税前所得税。房地产产权转让和销售收入变现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预缴所得税额计算。 “上述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不同的城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项实施办法。根据本条第(1)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确定利润率的方法和方法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的预售收入是通过将预收款乘以当地政府指定的估算利润率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得出的。一般来说,当地预售的预估利润率或其他合理方法,这部分预售土地预付的相应土地增值税已计入成本费率,因此,这部分预付土地增值税不再单独扣除。当企业将预收款转换为销售收入时,它将根据预付所得税额计算可退还或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报告要求:第31行“ 11.没收财产的罚款,罚金和损失”:第1栏“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产生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实际金额,但不包括纳税人。与经济该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第三栏“调整量”等于第一栏;第二列“税额”和第四列“调整额”未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滞纳金,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所处的罚款,以及没收财产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全价。土地出让金恰好是土地使用权利的交易价格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土地价格,其价格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民事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式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赔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土地使用权交易遵循诸如“合同法”之类的民事法律,并且交易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属于行政部门对没收的财产处以罚款,罚款和没收。因此,企业不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免除支付给出让方的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