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可以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下列利息费用: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
折扣实际上是从银行借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因此折扣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能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与该行业获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支出。应税收入。
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接受的折扣是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相一致的金融利息支出,并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支付。
折扣费用包括在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明细帐户中。如果在外部找到折扣公司,则折扣利率仍然比银行便宜。他们只能给您一张打折钱的收据。尽管您的公司已输入该帐户,但仍要结算公司所得税。是否有必要调整因对税前票据的折现承兑产生的金融票据承兑的增加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无需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可以扣除。这取决于您的公司是否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贷款。不实际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予税前扣除;如果实际使用,则银行的折扣利息的折扣产生的金融利息应由折扣支持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