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具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同的规定”,则应遵守该协议。
公司所得税于2017年推出的新政策与公司产生的公益捐赠有关。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即,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且没有规定可以在当年以后结转。
并且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修正为:“允许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慈善捐赠费用用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中超过12%的部分。他说:「新规例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的慈善捐款活动,并与《慈善法》联系起来。现在,在未来三年内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企业应扣除年度利润超过12%的部分,这更为有利。例如,公司今年的公益性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5%,其余3%仍可以在未来三年结转以抵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