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纳税。
私募股权公司支付的税款包括:
1.印花税
主要是指开设实收资本账户应缴纳的营业税。
2.契税
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需要相应地支付契税。
3.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因为它是合伙企业,所以基金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通常由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组成。基金经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一级的税收:
1.对于公司基金,由于其性质,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基金收入在税率上会有所不同。
2.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纳入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扩展数据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本奖励。
3.明确向个人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确定为金融创新机构,并享受相关的财务和税收优惠措施,包括退还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办公室补贴。
对于合伙企业股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股份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的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项免税和三分之二的税收优惠。
4.鼓励当地商业银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并支持其按照法律法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人民网-国务院:改善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抓紧!
人民日报基金行业协会将积极推动私募股权行业中税收问题的解决
百度百科-私人股权公司
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指从事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相对于公开募股。目前,我国的资金是通过称为公共资金的公共资金筹集的。如果基金不是通过公开募股筹集的,而是针对特定目标私募筹集的,则称为私募基金。有六种主要的运作模式: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制”模型,“公司+信托”模型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伙制被更广泛地使用。市场经济。
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2006年),《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和相关的支持法规。根据《合伙法》,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或50个以上合伙人建立,并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通常是指股权投资基金或许多自然人的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代表与外界的有限合伙。他们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其认缴出资额的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能为劳务出资。该规定清楚地认识到普通合伙人作为经理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并迅速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又有权力”的优势。在经营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普通合伙人直接进行资产管理和业务。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是:(1)财产独立于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更好; (2)仅对合作伙伴征税以避免双重征税税。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通常是有限合伙人,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直接参与管理;而基金经理则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人来管理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合作模式可以鼓励普通合伙人尽心,谨慎地履行基金增值的管理义务,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LP主要通过GP管理投资资金来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和提取。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是投资资本持续升值的重要保证。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特定的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策略由普通合伙人完成;在特定的投资项目中,一旦普通合伙人参与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年末资产评估与实际不符。等等,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监督责任。监督并不能取代监督,而是涉及特定的业务,而是以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有限合伙人需要加强对普通合伙人勤勉义务的监督,降低基金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良性运行。
1-私募基金没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税收。
2-(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属于合伙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车辆税法》,《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一样,法人公司资金和合伙企业资金均符合法规,并且都是纳税人(纳税人),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符合规定的人都是预扣税代理人,应履行预扣税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述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库券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制定计划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来自国债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合格的居民公司之间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海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如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条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3)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营业税问题第一条,基金发行募集的资金》。不是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的第2条,在个人所得税未从个人购买股票与购买股票之间的差额恢复为个人收入之前,供个人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额收入。出售时,不会暂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单位所取得的差额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业务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失。但是,与私募股权的类型和渠道的充实相反,与私募股权有关的税收制度大多存在于“积分”中,并没有形成涵盖所有类型私募股权的统一税收框架。私募税收体系中仍然存在许多模糊的领域,税收体系的建设落后于管理人员和其他体系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1。私募税制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年6月新的《基金法》正式将“非公开募集资金”(即私募股权)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股权政策迎来了集中实施的时期。
2014年2月,《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备案办法(试行)》开始实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8月,发布了专门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一种管理方法,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注册,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风险资本基金特殊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的监管。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角度制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提出“这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采取这些措施。”
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机构角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征求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他们合法的资产该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规定了开展泛私有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业务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失。但是,对于最近才专注于“返还”的私募股权,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特定商品的其他投资,例如艺术品,葡萄酒等私募股权基金,其中风险投资基金被视为特殊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组织形式,根据《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备案办法(试行)》和《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系统。
其中,在合同制中,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传统上诉诸于信托,经纪资产管理,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等渠道。以直接私募形式签约私募。
但是,与丰富私募股权类型和渠道相反,与私募股权相关的税收制度大多以“点”的形式存在,并不构成涵盖所有类型私募股权的统一税收框架。私募股权税收体系中仍然存在许多模糊的领域。例如,对于直接私募股权的税收,以及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如何反映税法的公平原则,都没有明确的声明。私人配售税制的建设落后于管理人员和其他制度的建设。
1.2。整理私募所得税的状况
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当期税项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比较简单,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梳理所得税。我们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根据组织形式,这两种类型的资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公司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包括降低风险,独立法人身份以及适用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特点是:设立程序简单,征税透彻,无代理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法》。
合同私募基金是指与管理人签订合同以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基金投资者,这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特点是建立,退出和筹集资金的机制灵活,无双重征税,决策效率高。对于合同型私募基金,传统的渠道私募基金主要基于各种渠道的规定。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运作指南》,对信托私募基金进行规范。依据。私募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一级的税收;二是基金一级的税收。第二个是投资者一级的税收。
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
其中,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的形式,基金一级的税收有所不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征税,其所得税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计算。收入”,税率为25%。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当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免征所得税。其中,“股权投资收益,如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另外,对于需要国家支持和鼓励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1号通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政策的通知》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优先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号通知规定:
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当年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年;如果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条件主要指: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注册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公司”等专业法人。风险投资企业。备案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核查后,投资操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除了科技部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必须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的要求。不超过2亿元。这意味着公司级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一级的基本税率为25%,但它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在基金一级收取所得税。
在传统的渠道型合同私募基金中,经纪资产管理,信托,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等都是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 ”。自然,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投资者一级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级别的税收问题根据投资者的属性而有所不同。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如果他们投资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则他们属于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并应按“财产转让收入”或“利息”征税,股利,股利收入”。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00] 91号),“完全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简称“个体工商户”。“家庭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至35%,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的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将合伙企业建立为有限合伙企业,并提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支付”。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缴纳5%至35%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所产生的利息,股利和股利,该通知将根据“企业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函》)[(2001年,第84号),这部分收入未合并到合伙企业的收入中,而是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和股利”,即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当前的渠道型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例如信托,经纪资产管理等)不会扣留和支付投资者的收入,而投资者需要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20%的税率。
对于公司投资者,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如果您投资于公司类型的私人放置基金分配的资金,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收益可以免除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实现撤回,则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先划分再税收”的原则基金收益后,将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
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在获得该基金的收入后,应按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实体,在获得基金收入时可以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是在计算不超过总额的5%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雇用或雇用的全部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员工工资;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在以有限合伙制参与私人合伙制时也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当时,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地方政府大多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税率(LP)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从5%到35%的累进税率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征税时,税率是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一些地方政府将以退税的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和下级政府无权直接减免个人税。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处于灰色边缘。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坚决停权,减免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范围”。政策”,并澄清“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除了相关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特定政策管理机构的权力下放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政府中。
2.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总体而言,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公司和投资者都需要征税,但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一级征税时,可以依法免除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股息;持有两年股权的当年,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扣除其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的70%应该
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一级征税时,如果它是公司投资者,则股利收入(如股息和基金分配的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因此,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大累计所得税负担为:
自然投资者:25%+(1-25%)* 20%= 40%
企业投资者:25%+(1-25%)* 25%= 43.75%
但是实际的税负通常不会那么高。例如,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制造的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则可以获得多种税收优惠。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自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收入完全由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本收入实现,实际上,公司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承担的税率造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同,两者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虽然不具备资格,但仍可以在产权中明确登记,普通合伙人可以履行公司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有效克服“委托代理人”的问题。公司制度下的问题。这是有限合伙制成为外国私募股权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的性质“税收透明度”决定了在基金一级不需要征税,但是合伙人分别缴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通常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公司投资者通常以25%的税率纳税(低税率和免税对象除外)。为了鼓励股权投资,一些地方政府先前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私人股权投资的20%。因此,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最高累计所得税负担为:
自然投资者:0 + 5%〜35%= 35%
企业投资者:0 + 25%= 25%
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协商分配收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及“税收透明度”功能,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在税收安排中更具可操作性,理论上可以从“重税主体”转移到“轻税主体”。为防止有限合伙成为避免私募股权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要求无论合伙人收入是分配还是保留,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尚无关于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的明确声明,但通过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等渠道发行的传统私募股权可以被视为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的原型。合同私募不需要建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制,并且在建立方面最方便。由于不受公司或有限合伙实体的约束,因此合同私募在筹款等方面最为灵活,可以多次筹集资金。由于不可能成为实体,因此现有的信托,经纪资产管理和其他合同性私募不需要在基金一级缴税。
在投资者一级,自然人投资者的税率为20%,公司投资者的税率为25%。因此,合同私募基金的累计税负最高:
自然投资者:0 + 20%= 20%
2.2。黑石税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某些优惠政策外,它们还可以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风险资本最密集的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领域,大多数政策仅针对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很容易演变成避税工具密切相关。在诸如美国等私募股权发展更为成熟的国家,有报道称,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形式已控制了风险资本总额的80%。在美国,具有有限合伙制的私人合伙制也不需要按私募股权基金的水平缴税;他们只需要在合作伙伴一级纳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直接缴税;如果合伙人是一家企业,则将收入分配到最终纳税人的帐户中以支付税款,这就是所谓的“流通原则”。
美国的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收入,资本收益和被动收入,其中前两个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高达35%。资本收益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在努力将其提高到20%)。
根据“流通原则”,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只需要在投资者一级缴纳较低税率的资本增值税。而使用公司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则必须在基金级别上付款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也应在投资者一级征税。因此,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当它上市时,由于其合伙制结构而被怀疑避税,这带来了很多麻烦。
2007年6月,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实体被设置为在特拉华州黑石集团LP(黑石集团LP)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该上市实体有两种类型的投资者:
作为上市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的黑石集团管理有限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没有经济利益。该公司实际上是由以创始人Schwartzman和Peterson为代表的黑石高管控制的。
此次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获得了普通股。作为上市实体的有限合伙人,他们享有上市实体的100%经济权利,但只有有限的投票权,没有任何权利选举普通合伙人和上市实体的董事。
上市实体通过4家Blackstone Holdings GP Inc(100%)公司间接控制了五个运营实体各自21.7%的股份。五个运营实体中的四个黑石控股GP的角色均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黑石集团的高级管理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在5个运营实体中持有78.3%的股份,并且100%的上市实体可以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集团高级管理团队不仅获得了资金,而且没有失去控制权,而且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然而,黑石集团上市后,其股票获得了更高的流动性,实际上,它与公司实体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目前,它仍然享有完善的税制和15%的低税率,这引起了很多争议。
3.如何直接直接配售缴税?
自2014年2月实施私募股权注册和归档系统以来,直接私募股权产品已成为该行业的热门话题。与渠道私募产品相比,直接私募不仅可以节省渠道费用,提高私募股权公司的知名度,而且可以帮助私募股权公司建立更完善的前端和后端机制来指导私募股权的发展。公司要规范。但是,如何直接直接配股缴税的问题仍处于相对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声明,一些私募股权公司担心直接私募产品将来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情况,因此他们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相比,直接私募股权是标准合约私募股权。因此,关于直接私募股权是否应课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关于合同私募股权是否应课税的讨论。当前对此的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非实物征税模型。人们认为,合同私募不是一个独立的工商业实体,只有投资者的集合才是合同关系。因此,非实物征税模型认为合同私募不需要在基金一级征税,而只需要在投资者一级征税。
实体征税模型。人们认为,合同私募股权的运作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基金经理使用基金进行投资,另一种是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筹款和分配。由于这是两项法律,因此有必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一级,有必要适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投资者一级,必须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以获取收入。
但是,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的渠道型私募股权产品是国内合同私募股权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股权产品或基于原始渠道的私募股权产品将不会在基金产品链接,投资者分别纳税。
此外,公共基金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合同基金系统,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前适用于公共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应适用于直接私人股权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关于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以享受当前公开发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它也可以实现对基金产品链接的免征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措词中使用了“不征税”一词,这意味着中国可能认为合同资金应该采用“实质性税收模式”但是,目前并没有出于鼓励发展合同资金的目的而收集资金,这增加了未来直接直接定向发行税收制度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