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它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资产支付通常需要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在业务合并和取消之后,公司资产被合并和转让,公司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公司重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弥补。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B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甲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为基础,接受企业B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B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加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清算。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段落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在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总数的85%。交易付款,无需支付相同的控制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公司股本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股权支付占交易总支付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都可以选择特别税收待遇的性质,即1000万元的增值税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权置换不确认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
在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并购,股权并购,债务并购以及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并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已付股权面值(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20%,则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接受被收购企业所有资产的税费: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实缴股本票面价值的20%,则并购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资产可以根据纳税计算过程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计算成本。 。两家公司对于被收购公司资产的价值(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具有不同的收入基础,这导致收购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该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以并购所获得资产的折旧为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总资产价值的增加,折旧也将增加,这将增加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税收。
第三,税收筹划中的并购融资方式选择。从税收负担计划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内部融资方式与资金的使用方和所有者相同,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资本成本。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收负担更重。通过股权融资,公司仅向股东支付股息。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大量现金流出,但会稀释股东的每股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税前不允许支付的股息。扣除会增加税收负担。除从银行等处收取少量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一般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借款利息,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可以减少公司所得税,减轻公司税负。首先,发行债券的方法在时间和程序上比银行信贷灵活得多。其次,如果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且公司业绩良好,债券持有人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减轻债券到期时的还款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发行债券融资的税收负担相对较小。
在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内部的税收筹划。竞争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它,并在将来发挥其合理的作用。
(1)并购模型设计的税收筹划
收购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分析,中期执行和后期整合。早期分析尤其重要,因为一旦签订收购协议,无论结果是好是坏,该过程都是不可逆的。例如,长虹收购了法国汤姆森。收购完成后,发现汤姆森的显像管技术已经过时,汤姆森仍然有巨大的债务黑洞。但是,此时长虹运气不佳。并购整合失败使长虹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是由于合并前和收购分析以及尽职调查中的主要问题所致。
分析前的调查首先会仔细评估获得的目标的价值。合并能否成功消化和整合。尽管“蛇吞大象”式的合并令人兴奋,但很难想象蛇会消化大象。正如收购IBM的刘传志在收购前夕说的那样,“做得好,向前走一步,做得不好,下地狱。”然后是控制风险,操作风险,资产和负债风险等。在中国,负债风险尤为重要(包括或有负债)。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并购后来都没有成功,但是一些公司的并购成功率更高,例如陆冠秋的万向集团。要进行并购,您必须学习如何进行早期的并购分析。简而言之,合并前的分析必须完成足够的作业。
并购大致分为三类。纵向合并的一种类型是扩大行业的上游和下游,例如Greencool收购Kelon。第二类是横向并购交易,例如中联重科收购CIFA;第三种是跨境合并和收购(例如联想集团收购手机制造商等)在维持原材料供应方面有不同的目的。当然,当前资本市场中的许多合并和收购旨在提高制造概念的股价。当然,有些具有多种目的,而有些则用于不是出于人道的原因。 ”
在决定并购之后,如何设计并购模型?购买资产,购买股票,通过合并拆分还是重组债务?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并购的目的,其次是防范风险,然后是税收筹划。例如,公司A要控制上市公司B。它只能控制公司B或控股股东的母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不能达到合并的目的。即使资产收购产生的税收支出很小,也不会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个考虑因素是风险预防。这里的风险主要考虑资产和股权纠纷的风险,行政处罚的风险,员工问题的风险,诉讼的风险以及债务的风险。购买资产时,应调查资产是否存在缺陷,例如是否设置抵押,是否转让财产以及是否有第三方要求权利。股权收购应着重于调查正在进行的案件,是否有行政处罚以及大量未知的债务风险。另外,员工问题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并购的整合。 “中国式”员工的烦恼必须注意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确定风险点,然后使用并购设计最大化避免风险。
最后,在可以达到购置和控制风险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来控制税收成本。
避税计划必须首先解决为谁计划,收购方仍是被收购方或将总税负减至最小的问题(采用相同的税收控制措施以使总税负减至最小)。本文从被收购方的避税开始。原因如下:首先,大多数收购是由“卖方”支付的,即被收购方要纳税。在收购中,被收购方承担的税负最大,其次,被收购方经常由于重税而提高售价,以将部分税款转嫁给收购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被购买方的避税也是对购买方的避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合并,分割,出售和替换其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债券,债务和劳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包括在增值税范围内,所涉及的货物转移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转让资产时将其相关债权一起转让在转让公司,债务和劳务时,公司可能不会支付增值税,但是降低增值税将涉及购买者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并且购买者将无法在下一次转让中扣除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值税是转嫁的。转到收单行,收单行要小心。
(3)土地增值税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价值主要是因为它们拥有土地。当土地转售公司经常使用较高的土地增值税时,只要土地价值超过200%,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就会逐步征收。60%的附加值是要收取的,但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财产转移到合并企业业主合并为合并企业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合并获得土地也是避免高额土地税增加的一种方法,但是以承担全部资产债务为代价,这里需要权衡一个谨慎的平衡。
(4)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每个人都在讨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59号文和4号文的问题,但是没有多少估算可以真正理解。不可否认的是,上述两个文件确实晦涩难懂,但有必要了解避税必须完成。递延所得税与收购目标无关。无论资产购买还是股权购买,都可以推迟所得税的支付。关键是收购方的支付方式,只要满足本文所列的五个条件且股权支付比例达到85%即可。递延所得税(这可以解释为许多上市公司的收购付款是股权加现金的形式,股权支付比例通常高达85%)。此处的股本支付包括公司本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本支付,以及通过“定向发行”将上市公司私下配售给被收购方。
使用特殊税收进行所得税递延需要注意税收负担的转移。这是其他人的案例研究。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购买乙公司全资子公司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经评估,C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亿元,并采用一般税收处理。以及特殊的税收待遇。
一般税收待遇
乙公司应确认收入10-6 = 4亿元,变现4亿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按10亿元确定,乙公司承担公司股份100%被转让,转让价格为10亿元,税基为10亿元。转移没有收入; A公司将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销售,销售价格为101亿元,税基也为10亿元,无转移收入;
结论:采用一般税收处理后,又发生了一次转移,没有产生收入,也就是说,只要第一次产生一次性收入4亿元的一般税收处理,就应该缴纳一种税。
特殊税收待遇
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为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即人民币6.00亿元,B公司收购A公司股份的计税依据为:所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为人民币6亿元。在特殊的税收待遇下,乙公司将应实现的收入递延给甲公司。假设甲公司将获得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将其以10亿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丁公司,并实现4亿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