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2)对于基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基金公司资金的投资者),这意味着不对投资利润征税。
(3)针对的是可以投资自有资金的基金公司本身。
无论如何,不征收所得税。
2.目前,中国不对所有证券和基金投资征税,国外也有税。
您提到了许多基金镇:
1.杭州玉皇山南国际创意(金融)产业园
2.虹口区对未来的上海对冲基金公园一清二楚
3.宁波市眉山岛对冲基金镇
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基金镇”
还有很多
不同的地方优惠政策,例如嘉兴南湖区新注册或新安置的股权投资企业,可在获得或重新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当地金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优惠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该国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投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并且它可以持有该股权2年的当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0%的股权;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在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投资超过2年(24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其70%的投资的限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持有该股权两年的当年予以抵减;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告(财税[2015] 116号):
“一世。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2年(24个月)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可以根据合法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对未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的70%。,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1-私募基金没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税收。
2-(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属于合伙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汽车税法》,《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一样,法人公司资金和合伙企业资金均符合法规,并且都是纳税人(纳税人),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符合规定的人都是预扣税代理人,应履行预扣税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债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印发利息收入。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
1. 2012年及其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有计划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来自国债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合格的居民公司之间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海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如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条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营业税问题第一条,发行募集资金资金不是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的第2条,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中获得的差额收入,除非未将个人所得税恢复为个人股票的差额收入,否则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贸易;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单位所取得的差额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