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损赠收入上企业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5-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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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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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赠的会计处理

2007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6条第4款规定:慈善和救济捐赠的纳税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

应税收入= 100 + 18 = 118万

的捐款扣除上限为= 118 * 3%= 3.54

调整后的应税收入= 118-3.54 = 114.46

企业应纳税额= 114.46 * 33%= 377.7718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实施,则该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捐款扣除上限= 100 * 12%= 120,000元,税收调整= 18-12 = 60,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00 + 6)* 25%= 265,000元

企业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债务重组收入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下:

1.资产转移所得(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收益和未付应收帐款收益,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实施前,各个地区根据上述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已平均为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五年内的纳税计算。本公告发布后,尚未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金额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项获得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法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扩展数据

如果公司债务重组的收入是要偿还现金债务,则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转换为资本,债务人应确认债权人放弃的股份的总面值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与股份的总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和股本(或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

损失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扣除的税项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慈善捐赠费用。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项将捐赠给穷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群众使用企业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公益捐赠。

2.年末,税务机关批准的拨备不得超过“企业会计制度”拨备基准的0.5%。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符合坏账要求的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上报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2.缴纳公司所得税时,营业外支出帐户中不能扣除的税项为:

1.各种赞助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纳税人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4.损失和礼物支出(纳税人直接向接收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5.财产损失。

6.根据国家税法可以提取的储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储备,均不得用作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就是说,企业的八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准备金不得超过当年年底“企业会计制度”应计基础的0.5%。

7.债权人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有资格计提坏账,可以在报税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所得的收入计入房屋的流动资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出售雇员住房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9.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由于债务担保而导致的连带和若干负债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都是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应免赔额。

企业本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那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本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并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是由不正确的所得税申报表引起的。

正确做法:国税函[2008] 63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每月预缴税金总额(A类)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量”。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估计利润。 “

为了节省成本,已印制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用完,可以连续使用,包括“利润总额”柱如上所述填充机芯。

提醒:季度预付税表(类别A)的第四行“总利润”更改为“实际利润”,“实际利润”等于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上一年得到补偿损失后的余额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现在很难申请退税,而且税务局通常无法进入或退出。通常,您只能偿还下一年的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清算期内结清。期清理企业应交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纳税人同意后的第二年抵扣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当企业按季度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损失可以分为上年发生的损失和本年上季度的发生的损失。我们分别分析:

1,前几年发生的损失

关于上一年发生的亏损的税收处理,税收政策已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的通知》 “和其他声明”(国家税收函[2008] 44号)规定第四行“利润总额”:填写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国税函[2008] 44号新申报表也取消了上年的损失补偿栏。 。由于该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往年亏损的税收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认识,在执行中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为了统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了国税函[2008] 635号,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将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并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额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在某些地方打印的预付税表增加了“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符合税法要求的亏损可以填写在此行中。如果“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没有增加,则填写实际利润金额时,符合税法要求的损失将直接抵销实际利润金额。

2.亏损发生在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

在对今年最后一个季度产生的亏损进行税收处理时,国税函[2008] 44号未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利润额。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某些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