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提到的详细信息应参考雇员的工资,并应予以报告。
个体企业不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根据您列出的信息,税务局将向您的企业征收批准的所得税。因此,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8011 * 10%-250 = 551.1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及其个人独资和合伙制收入)
级别年度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1不超过5,000元-------- 5%0
请采纳答案并支持我。
适用的生产经营收入
因此,税率相对较高。如果是财政补贴,请找到一种方法来依靠此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蔡瑞[2011] 70号,2011.9.7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法律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企业获得的资金:1.企业应从县级以上企业开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并从该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配置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有资金和有资金支出单独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