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海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人与委托人有关联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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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本通知中委托至海外从事研发活动的智道不包括由海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如果企业委托海外个人R&D项目,则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已委托的R&D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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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
第二,特殊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研发活动的支出,应计入委托人的研发支出,并按实际发生额的80%扣除。发生的金额。委托人不得进行额外扣减。实际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人与委托人有关联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明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从事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扣除。......
六。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税前费用予以抵扣;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的80%被用作额外扣除额的额外扣除额。如果委托个人进行研发,则应扣除个人出具的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文件,税前。委托国外研发的企业所发生的支出,不予扣除。其中,委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委托研究开发的海外个人是指外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个人。......
8.实施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