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因此,汇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的外国投资企业无需纳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一般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并且有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投资。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应以其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和工作的期限为基础。)的长度决定了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纳税年度中,在税收协定的90天内或183天内生活或工作的个人,
2。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或工作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但不超过1年)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
3。生活和工作了一年但不到五年的个人,
4。生活和工作了5年的个人,
在上述规定中:
3。一年的居住期限届满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格里高利历年,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365天为临时出发日,不扣除任何临时出发日。临时离职是指在纳税年度内一次30天内或多次累计90天内的离职。
4。居住期限超过一年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内,他们已经居住了一年。
因此,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员,其薪水和工资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人的个人所得税与普通中国公民的工资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相同,扣缴义务人(即您的公司)在下个月的7天内申报该税。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
1。补贴项目名称
在华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涵盖的时间
1985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吸收外国投资并扩大经济合作
4。补贴背景和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
5。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补贴形式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率和所得税豁免
7。谁以及如何提供补贴
(1)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外资生产企业,免征前两年的所得税,免除第三至第五年的所得税50 %。基准年是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2)在港口和码头从事泊位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营业期超过15年的企业免征前五年的所得税,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十年的所得税应免征50%。基准年是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3)对于从事高科技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其初始所得税免税和减免期限届满时,如果其拥有或提供的技术仍被视为先进技术,则可将其减免50%的所得税。继续申请3年。
(4)对于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初始所得税免税和减免期限届满后,按15% 30%所得税减免仍可适用10年,但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5)对于国家鼓励的行业中的外资企业,省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6)用于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成立新的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应退还对再投资利润缴纳的所得税40%,但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新企业或通过再投资扩大的企业是高科技企业,或者是从海南经济特区获利的外资企业,并在同一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农业发展项目中进行了再投资, 100%退款应为再投资支付的所得税。
(7)对于在中国没有商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经营费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应适用20%的优惠所得税率,外国投资者应投资中国除企业取得的利润外,该利润免征100%的所得税。对于通过为科研,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和畜牧业提供特殊技术而获得的特许经营费,可以适用10%的优惠所得税率,但必须向当地申请并获得批准。税务机关。如果技术先进或以优惠条件提供,则免征所得税。
8。单位补贴额,或者如果无法提供,则为补贴总额或年度预算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率为20%,15%或10%
9。补贴期和/或附加的任何其他时限
1985-
10。可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