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 84号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和县级)根据各自的职能部门批准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的销售收入,电影版权的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发行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第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4号规定,从转换制度登记之日起,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应当符合现行规定。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发行和发行单位转为企业而出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和法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其中,财税[2014] 85号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党报和党刊将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形成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从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免税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转让,遵守现行法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5号规定,从事文化产业扶持技术及其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发展根据税法,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将分别明确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和标识。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予以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与开发费用实施了《关于税前超额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的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法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中宣部关于文化产业转型企业名单及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报告材料:
*用于将文化机构从中央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换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带公章的复印件);
*转换计划的回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带盖章的复印件);
*在整体转换之前已经在机构法人实体中注册的人应提供证明机构成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据(加盖公章的副本);
*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签发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
*引进非公共资本和海外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等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发〔2008〕17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颁发”《管理指导原则》(国发发〔2008〕362号)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根据国家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
注意: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和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发布
3.个人所得税(略)
4.财产税
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支付业务资金的文化单位应转换为企业,自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地产免征财产税。该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文化艺术产业包括:艺术,出版,文物保护,图书馆,档案馆,大众文化,新闻,文化艺术经纪和代理以及其他文化艺术产业。
文化艺术产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是根据文化艺术产业的营业额计算的。
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就应税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
应付税款=营业额×税率
应付税款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外汇市场价格折算为人民币。
1.在表演演出的单位或个人中,总票价收入或特许收入减去向提供表演场地的单位,表演公司或经纪人支付的费用即营业额。税率为3%。
2.出版业
(1)纳税链接和纳税计算依据
①从事出版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营业收入后,根据营业收入额计算税额。
②出版业务的“营业收入”是指从单位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销售中获得的实际收入。
(2)出版业务的适用税率
①通过发行单位出售出版物的出版公司的营业收入暂时减为1.5%的营业税。
②没有发行单位的出版公司直接出售的出版物,应按其实际销售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3)报纸和杂志委托各个省市印刷和发行各种航空或传真版本的报纸和杂志。受托人获得的印刷费和当地邮局获得的分配份额收入均为税款是在受托人的地方征收的,而受托人获得的股票收益应在受托人的地方纳税。
(4)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3.其他文化产业是指表演和广播以外的文化活动,例如各种展览和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讲座,演讲,讲座以及图书馆书籍和材料借用业务等
表演公司或经纪人的收入根据代理行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10%。该单位租用各种类型的财产,场所和租金项目,以及通过出租财产获得的收入,而不论其经营方法和收入如何不论该名称的财务处理方式如何,都应对所有收入按营业额的5%征收营业税。
(2)单位获得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生产,经营和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营业收入,项目价格结算收入,工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从有偿转让各种类型的财产中获得的收入,包括从固定资产,证券,股权和其他财产的转让中获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和其他证券所支付的利息,外国单位支付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从固定资产,包装材料和其他财产的租金中获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使用纳税人提供或转让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股息收入和纳税人从外国投资中获得的股息。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收入,罚款收入(由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机构获得的没收收入除外),一揽子存款收入,应付给债权人的应付款项,材料和现金盈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率为33%。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计算公式:应税收入=总收入-可扣除项目的金额。
(3)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的营业税额。税率分别为7%,5%和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率。
(4)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对营业税支付的实际税款。附加费率为3%。计算公式为:应付教育费附加=应付营业税税额×税率。
(5)如果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或自营机构,则所有财产和土地均应缴纳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拥有财政拨款的公共机构,则必须在其所有非营业场所和土地(用于管理,租赁等)上缴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应当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财产税是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或租金收入向财产所有人征收的税。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财产的原始价值;另一种是基于财产的原始价值。另一种是根据物业的租金。计算公式为:
年应交税费=财产的原始价值(评估价值)*(1-扣除率)* 1.2%
年应纳税额=财产的租金收入* 12%
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其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数量作为城市,县,建制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的税额。年度应纳税额= ∑(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拥有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城市房地产税是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计算的。税率分为两种:,适用税率为1.2%;对于基于租金收入的税收,适用税率为18%。
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纳税额=税收计算基础*适用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是针对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外),具体取决于企业的地理位置和偏远地区,繁荣程度。位置,基础设施改善的程度,收取费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适用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付土地使用费金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单位标准。
(6)如果车船使用税属于拥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例如汽车和自行车)的自负盈亏的机构,则还应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车辆和船舶使用税是根据类型,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在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港口航行的船舶征收的财产税。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的应税金额=应税车辆数*单位税额
货车的应纳税额=车辆载重量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税金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7)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的印花税和接收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各种文件征收的一种书面税。分为从价税和特定税。
应付税款=应税金额*税率,
应付税款=文件数*单位税额。
(8)如果单位的房地产不属于《中华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豁免范围,则还需要及时缴纳契税。由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