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试行),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20 %。换句话说,建筑业的最低应税收入率为8%。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企业的总收入减去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后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然该机构或地方的设立与从该机构或地方获得的收入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使用税率为20%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一个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一个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一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指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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