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体育产业缴纳3%的营业税。此外,还有一些附加税,例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等。
此外,还有公司所得税,印花税以及车辆和船舶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以2008年为基准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在2008年底前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2. 2009年起的新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兴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根据企业认证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企业设立的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的有关规定,用于新企业机构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并设立新注册企业。
2。新建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新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企业。
因此,问题中的重组企业不是“新成立的企业”,其所得税仍由原始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和管理。
有关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组文化企业名单和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 105号),明确了名单。鉴定转换后的文化企业。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型文化企业也应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各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上述三个部门批准;
(2)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已进行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员工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规定(财税〔2009〕31号)。
(6)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财产监督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认证的文化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换计划的回信;企业营业执照;整体转换之前如果您已经注册为机构的法人实体,则必须提供证明,表明同一级别的机构管理组织已经注销了该机构的机构并取消了该机构的法人;您已经按照企业方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体系证明;对于海外资本和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通知”还提到:“此通知适用于经营文化机构的整体转型和资产剥离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事务报刊,新华书店,艺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等都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型包括: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变为企业的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组织。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100万元之间的,税率27%,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税率为18%;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应付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财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第二是法律和行政。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公共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