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的停车位应归所有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但可以出租,并根据租金收入缴纳有关税款和房地产税。
没有产权证书,所有权将无法转让。哪一个愿意出售,通常只能通过物业出租给所有者,但是如果出售,开发商需要申报销售收入以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出售无产权的停车位,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实质性的长期租赁合同,但是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因此开发商将其称为出售权。而不是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明确指出:“对于有明确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期限多长,不能使用租赁。确定为房地产永久使用权转让的,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应当指出,对于车库销售的特殊经营超过20年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自该日起不得超过20年。更新。”。
因此,对于出售无产权的停车位,无论其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使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支持设施进行处理,除了可以依法转让的情况外,应该算作“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建筑业或租赁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之日。预付款已收到。”因此,从营业税总额和纳税时间的角度来看,企业是根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还是“服务业租赁业”来计算纳税结果。 ”是相同的。
对于停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公司一次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支持设施转移到销售成本中,因此收到的销售收入也应一并计入公司所得税收入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