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有必要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开具发票商品成本的总额,这意味着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是基于购买金额的25%,发票
这样做肯定会支付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建议处理坏账损失。时间可能会更长,但是不会造成税收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22条公司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2)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如果是诉讼案件,则应发布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由法院裁定终止(暂停)的法律文件;
(4)债务人终止营业,应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注销和撤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5)如果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获得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6)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应有一份债务重组协议并说明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税收;
(7)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抗拒并且无法挽回,则应附有债务人灾难情况的说明并声明放弃索偿。
第23条如果将逾期三年以上的企业应收款视为会计损失,则可以将其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对此情况进行解释并发布特别报告。
第24条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0或不超过公司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的企业被视为损失,并可被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发出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