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可以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股本投资中获得的股利和股利收入应基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的日期决定收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被投资企业决定转换股份的同时,股东应确定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实现。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四条规定,由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将免征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利润于2008年及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5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在中国尚未建立机构或场所的,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预扣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