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组文化企业名单和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 105号),明确了名单。鉴定转换后的文化企业。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型文化企业也应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各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上述三个部门批准;
(2)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已进行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员工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规定(财税〔2009〕31号)。
(6)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财产监督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认证的文化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换计划的回信;企业营业执照;整体转换之前如果您已经注册为机构的法人实体,则必须提供证明,表明同一级别的机构管理组织已经注销了该机构的机构并取消了该机构的法人;您已经按照企业方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体系证明;对于海外资本和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通知”还提到:“此通知适用于经营文化机构的整体转型和资产剥离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事务报刊,新华书店,艺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等都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型包括: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变为企业的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组织。
财税[2014] 84号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和县级)根据各自的职能部门批准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的销售收入,电影版权的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发行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第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4号规定,从转换制度登记之日起,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应当符合现行规定。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发行和发行单位转为企业而出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和法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其中,财税[2014] 85号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党报和党刊将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形成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从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免税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转让,遵守现行法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5号规定,从事文化产业扶持技术及其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发展根据税法,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将分别明确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和标识。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予以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与开发费用实施了《关于税前超额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的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法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1.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活动,首次收入销售以及宗教场所宗教事件所得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暂免征收(以下简称“内幕”)。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完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作为实施细则)不属于第一条规定本条所述领土内的法规所规定的劳务提供,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海外单位或个人向国内单位或国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服务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和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绘画,复印,雕刻,影印和包装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文本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2.企业所得税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运营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系统转换包括将文化机构整体转换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部门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由中央部门出版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转型计划,应当由各级文化宪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注册管理机构;
2)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雇员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附件的规定。企业”(财税[2009] 31号);
6)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国资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部门的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中宣部关于文化产业转型企业名单及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报告材料:
*用于将文化机构从中央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换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带公章的复印件);
*转换计划的回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带盖章的复印件);
*在整体转换之前已经在机构法人实体中注册的人应提供证明机构成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据(加盖公章的副本);
*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签发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
*引进非公共资本和海外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等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发〔2008〕17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颁发”《管理指导原则》(国发发〔2008〕362号)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根据国家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
注意: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和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发布
3.个人所得税(略)
4.财产税
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支付业务资金的文化单位应转换为企业,自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地产免征财产税。该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