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明年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可能会统一。记者从参加税收改革研讨会的一位权威人士那里获悉,企业所得税改革计划实际上已经被多次论证并形成,但这仅仅是因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已经确定。是“加强收集和管理,“稳定税收制度”,因此有关计划被暂时推迟。预计明年下半年将统一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同时,将逐步规范名称众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取消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各种优惠政策和不均衡的税收负担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对内外资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1994年之前,中国有七种所得税。目前,所得税分为三种: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家表示,税法的制定应遵循若干法定程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提案,财政部的审查,国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的国会和全国人大的投票。早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曾计划统一国内外企业的所得税,但当时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主要是由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差异,以及国内外企业的会计水平,因此只有国内企业的所得税是统一的。但是,有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研究和讨论一直在进行。随着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国内政策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企业目前在税收政策中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必将成为历史。
在谈到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时,来自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专家分析说,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内部和外部分离,税前支付标准和税收优惠并存。政策,结果,税制的结构复杂,企业之间的税负变化很大。另一位专家指出,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在国内外企业之间有很大差异,即使它们都是内资企业,区域差异也很大。例如,位于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仅具有所得税税率。15%,有些地区还有更多的退税项目,这实际上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关于国内外公司之间的所得税差异,国内公司的财务总监感慨地说:“不仅国内外公司的优惠政策不同,而且税前差异也很大。费用支出以及减免政策。一般而言,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外资企业。 ”
相关信息显示,当前的所得税系统有大量的税前项目,国内外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加上国家明确规定的近20个免税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综合治理企业,校办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收减免,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新业务等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收入和企业的税收减免,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减免税管理方法的存在及其产生的结果非常复杂。
据有关专家称,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通常在25%至45%之间。由于中国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很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约为25%,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约为15%,这显然较低。
统一国内外公司所得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参与公司所得税研究的专家称,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据专家介绍,在讨论过程中,有专家认为,考虑到当前的实际税负,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可以统一在25%左右。应统一为30%;有专家认为,可以在30%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设定20%和15%的较低税率。同时,应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以及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记者从北京市崇文国家税务局了解到,目前对内资企业的应税工资有严格的规定,除税前不允许扣除企业缴纳的工资。
据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刘海霞说,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资企业的税前支出有严格的限制。超出部分应全部税后缴纳,对于外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工资足额缴纳。目前,北京大多数企业的工资水平超过960元。结果,内外资企业存在较大的税收不公。
据专家称,改革后,有关内资企业应税工资的规定将被取消。同时,目前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当前许多优惠政策具有区域性。例如,未来各经济特区企业实施的优惠措施将基于产业政策。原则上,仅对基础设施,能源和高科技企业给予适当的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7章集合管理
第8章附则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该领土内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应予以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在企业进行外商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抵销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去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其在国外支付的下列所得的所得税,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源头代扣代缴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39条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应预扣的所得税,如果预扣款代理人未代扣款或未履行代扣款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付款。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中追缴应纳税额。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应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合理的方法。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并确认后,便达成了预先定价的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在进行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在其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建立的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这条法律不是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税,加息。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就是纳税地点。
在中国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税收地点应为机构或地点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使用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本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在进行注销登记之前,向清算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并按照当时的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自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价的,优惠期从实施年份计算。
高科技企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特定区域内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得到新成立的国家的支持,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该政策的区域。以上地区的特殊政策,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