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利润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半定量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税收标准-企业统一提高到10万元。
超出了文档中指定的优惠幅度,并且不再享受优惠。
财税[2009] 6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应适用于具有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条件的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没有具备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前提下,不对小型,营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原来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具有高度的政策导向性,影响较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通知如下:
1.经税务机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减免税: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指: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经国务院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开始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包括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运行机制转变而组织的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减免所得税。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产业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车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服务中获得的收入,以及在城镇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获得的收入来自以上技术服务或服务免征所得税。
2.临时免除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转移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服务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的所得税。
3.自咨询之日起,对于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单位。开幕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于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在营业日减免一半的所得税。第二年。
5.对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以及卫生服务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从营业之日起,征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免一年的税收。
6.对于新成立的经营多种业务的第三产业企业,其减免税政策应根据其主要业务(根据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
(3)以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1.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产品自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将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作为企业生产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材料。生产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为期五年。
3.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少或免除一年内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新成立的处置和使用其他公司废物的企业的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在“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成立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被国家认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直至1995年底。
(五)企业和事业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暂时免征。征收所得税。指: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万一发生风,火,水和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指:
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地震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七)如果新成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当年安置城市失业人员并达到规定比例,则可以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1.如果新成立的城市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人数超过企业总数的60%,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本年度安置工人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失业人数
那年失业人员的重新安置比例= * 100%
该年企业的原始雇员总数+已迁移的雇员总数
2.在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之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所得税可减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期两年。计算比率的公式为:
企业前雇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失业者包括失业青年,改变了运作机制的国有企业的剩余雇员,机构,事业单位的官僚机构的剩余雇员以及非农业人员,以及释放的人员。由两个工人。
4.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所有类型的人员,包括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和退休人员。
(8)可以减少或免除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中小学办公室的所得税。指:
1.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办公厂房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2.高校和中小学开设的各种高级课程和培训课程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3.在大学和中小学享有税收减免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和运营,并将营业收入返还给学校。下列企业不得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1)将原来的纳税企业转变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吸收外资;
(3)学校在外国单位中投资的关联企业;
(4)由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国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体办企业。
4.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仅限于教育部门经营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例如电视大学,夜校和工业大学,以及由企业运营的员工学校。和私立学校。
(9)由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生产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指:
1.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非半途转移中,“四名残疾人”的安置占总生产的35%以上人员,并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个残疾人”的范围包括失明,耳聋,哑巴和肢体残疾。
3.享受水手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
(2)按规定比例安置“四名残疾人”;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活动;
(4)每位残疾雇员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适用于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和使用报告) ,残疾员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方法。
(11)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在“八五”期间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指: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利用其自身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业(不包括具有独立核算的旅馆,饭店和招待所)的收入,以及农产品水利工程本身的建筑业收入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12)在1994年底之前,对地质和矿产资源部下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收入减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外国承包公司的五年免税政策可以实施到1995年底。
(1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应减免所得税。指:
1.用于专业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产品,沙司,腌制咸菜,糖零食,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蔬菜调味料(不包括)味精)饲料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应在1995年底减半。
2.某些新成立的食品工业企业可在1995年底之前免除所得税一年。
3.对于专门为中小学生生产婴幼儿食品以及快餐和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将不会进入市场,内部供应价格将为已实施,1995年底前获豁免税收。
4.对于新恢复的传统著名特色食品企业,应在1995年底之前降低所得税。
(15)对于新成立的饲料工业企业,应在1995年底前免除所得税。
第二,上述优惠政策将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原有优惠政策的任何延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应连续计算。
3.在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和地方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向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报告。税收记录。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上述优惠政策外,所有其他优惠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1.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研发费用的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从事文化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扣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某些税收政策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第4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以70分的股权持有2年的当年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税额占投资额的百分比收入金额。
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从合法合伙人从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扣除70%。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62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全国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二条
4.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
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应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100%的实际扣除额进行扣除。
残疾人的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在新增加的商贸企业职位中,招募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新雇员,并签署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依法缴纳保险费;三年内,将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末,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纳税人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差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 )第2、3和4条,第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具体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优惠对象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6.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税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公司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
如果本年度的信用额不足,则该信用额可能会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在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偿还已贷记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企业目录》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2008年版)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2号)。 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7.支持自雇退休士兵开办企业和就业企业,并限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在诸如商业和贸易之类的新增加的企业职位中,如果新聘的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则他们将根据三年内的实际招募人数确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创业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4]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