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纳税人的扣除额应当是真实合法的。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是实际的。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因此,企业相关支出的税前支出应有适当的证据。如果您的单位的临时估计费用在和解之前获得了真实的法律证据,则可以在和解时扣除。
没有发票不能扣除税前。会有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无法获得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由于各种原因的时间3.有效的支出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据此,企业在本年度发生但未获得发票的实际费用,在会计中确认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清算之前尚未获得的发票应该征税并增加取得发票后,应在实际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当年减收税收。
如果没有收入,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