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依据:财税[2014] 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公共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了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全面利用企业生产过程的生产,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企业对企业外部产品的使用以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建筑材料的生产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设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且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新建的城市劳务和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市失业工人的人数超过雇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权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年底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雇员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可减半,为期两年。
8.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设各种类型的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并暂时免征所得税。享受大中小学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和经营,业务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准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一)将原纳税企业改制为校办企业; (二)学校是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国外附属企业的投资;学校向外部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部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办学企业与个人经营的企业签约。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例如耶达大学和耶达电视大学,职工学校和企业办的私立学校。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残”人员的安置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收入暂时免税;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
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3号)的规定。 92),自2011年1月起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党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免征营业税。外国单位向国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电视广播权的所得,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博物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站(站)和地震站(站)。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基地。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基本数字电视维修费用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财税[2010] 122),上市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 3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务部门分配用于资助业务的文化单位被转换为企业,并且其自用房地产从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财产税。
(3)党报和党刊将从文化企业的组建中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资产。从注册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和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资产的转移或转移。
(5)本通知所称的“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体制改革包括将文化机构全面转变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分离为企业。企业。
(6)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文化结构调整部门和非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企业。相关清单由文化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三级)应当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发行的电影制作。根据各自职能部门进行筛查电影拷贝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以及在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用应免征营业税,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段时间。超过3年。
(3)出口的书籍,报纸,期刊,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电影均应按照规定执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国外演出的海外演出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认证依据的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管理管理指南》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文化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6)出版和发行股票低迷出版物,超过五年的纸质书籍(包括出版年份,下同),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包括缩微胶卷)超过两年,纸超过一年的定性期刊和日历日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如果在以后年度处置了因财产损失而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则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关键文化产品的生产,进口的无法在国内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根据现行税款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税。政策。
(8)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