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吸收外资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税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现实,即国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纳税人较大的税收优惠。这样,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众多,实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结果,外资企业实际上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而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基本上没有一家外资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标准税率是:公司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总计33%,与国内公司所得税相同。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从利润年度开始就可以享受两三减免的优惠。
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优惠税率,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例如,经济特区为15%,经济开放区为24%。
此外,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还有50%的折扣。生产企业和商业或金融企业有具体的优惠政策。
总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无法确定,国家制定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而且,其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与内资企业有很大不同,不能用两个词或三个词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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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算基础的确是已付营业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但纳税人仅是内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员。
1.《对外贸易经济法》〔2002〕575号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且出具《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企业类型”商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贡献率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其总投资中进口的自用设备和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其他税种不享受税收减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国税函[2003] 422号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少于25%的企业应按照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外资企业不享受税收待遇。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一种新的注册方式,导致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方式与税务登记和税务会计统计数据之间的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登记类型仍然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续签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问题 [[2006]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