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应当合并为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1的收入(财产的现有价值10转移成本)
财产的现有价值=财产一旦折旧或摊销后的原始价格
转让费用包括手续费,手续费,拆除和搬迁费以及与财产转让有关的,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财产转让的所得税为20%,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股权转让,净资产值为原始股权的金额。重点是转让合同,以查看是否有任何股权转让收益。
3.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海外进行交易,则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的副本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变更。
4.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则获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向其股权为内资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转移是自己定位还是由代理定位。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税。此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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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该问题的与国税函〔1997〕207号类似的免税规定,请参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于企业重组业务(财政税[[2009]第59号),处理有关涉及中国与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别重组的相关规定。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该文件的第6条第2款以及有关特殊重组条件的第5条和第7条。
新税法实施后,现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开展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该文件第9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并符合财税[2009] 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其合规特别重组的条件由省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如果企业符合财税[2009] 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可以按照特殊重组方式提交备案审查和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