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吸收外资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税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现实,即国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纳税人较大的税收优惠。这样,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众多,实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结果,外资企业实际上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而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基本上没有一家外资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最新实施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充分发挥小型低利润企业在吸引就业方面的优势,我们采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惯例,该草案还实施了符合指定条件的小利润企业。20%照顾性税率。小型企业的具体标准将在国务院的实施条例中规定。
1.《对外贸易经济法》〔2002〕575号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且出具《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企业类型”商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贡献率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其总投资中进口的自用设备和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其他税种不享受税收减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国税函[2003] 422号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少于25%的企业应按照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外资企业不享受税收待遇。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一种新的注册方式,导致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方式与税务登记和税务会计统计数据之间的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登记类型仍然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续签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问题 [[2006]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