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收3%的地方所得税;
2.营业期超过15年。从事能源和交通建设的公司(例如港口和码头)可以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3.外商投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减半3年;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将按10%的税率征收3年的税款;
4.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开始之日起,免征第一年公司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银行,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总投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免半征企业所得税;
6.高科技企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期满后,如果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则按10%的税率征税。所得税
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五年,减半为三年。高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后,新项目将被消化吸收后投入生产,而不管企业以前您是否曾享受过当年可以减免企业利润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8.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生产的国家新产品和第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省市级新产品和我市首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部门将全额退还产品新利润所支付的实际所得税;
9.从获利年度起,该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并减半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2年,减半减免6年;重点软件企业要实施5年度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补贴;如果当年关键软件公司不享受减免,则为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优惠税率降低
1.将企业所得税降低15%的企业和项目:
(1)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降低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和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少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领域的限制。
(3)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旧城区建立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回收期长,能源和交通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建设项目。
(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但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或分支机构时,总部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营运资金,经营期限超过十年是有限的。
2.将公司所得税降低24%的企业和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位于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
(2)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位于河畔,毗邻城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的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国务院批准的位于旅游胜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定期减免
1.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免税,在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
2.营业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或项目),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减免5年。
3.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常规免税和减税期限后,于申请企业,国务院负责人经部门批准,在未来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征应纳税额的15%-30%。
4.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服务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且经营期超过十年,则可从获利开始之日起免税一年零两年。制作年份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5.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资金或分支机构的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总公司,并且经营期超过十年,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一年,减半两年。
(3)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营期从获利年度开始超过10年,豁免两年,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减免。如果当年出口产品的价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税率可能会降低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后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企业税率提高一半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三年。减半后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
1.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能享受免税待遇,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3.购买软件且购买成本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销售期限,最短为2年。
(7)集成电路行业的优惠税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鼓励外国商人投资能源和交通。
(2)进口的自用生产用途的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8)再投资退税折扣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成立其他不少于5年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部分的一部分可以退还。企业所得税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应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资后的一年内,由审查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将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及其他材料退还地方税务机关,退还为再投资支付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投资基础上增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合同可以分开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
1.如果新注册资本以追加投资的形式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2.以增资形式新增的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始注册资本的50%。
(9)优惠所得税减免
(10)免除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在规定的免税减半期间,所有按照规定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1)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投资行业指导目录》鼓励投资项目。除了国发[1997] 37号《关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规定外,可以比较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新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期为一年。上述家用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并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但投资人投资为注册资本的设备除外。企业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额,应在购买家用设备后两个月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XII)优惠技术开发费
如果中国企业在技术开发年度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实际上比上一年增加了10%以上,则税务机关经审查批准后,可以扣除实际金额的50%当年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中应扣除的部分年度应税收入。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1)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须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应遵守立即征收和退款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销售自己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立即征收,退款的政策。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并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加工后,可以委托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行业”。免税证明书”以免公司收到的处理收费增值税。出口“加工材料”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部门完成核对程序,并附有加工材料报关单和经加工企业来料加工注册登记手册。海关及外汇收据收据。出售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将及时与负责税收的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补充和处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额范围内购买家用设备,如果属于免税目录的范围,则可以退还家用设备的全部增值税。有以下三个特定规则:
首先,符合退税条件的设备范围: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国发〔1997〕37号)),以及“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投资项目,这些设备均在中国购买。
其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不包括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B.必须是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在1999年9月1日之后购买的退税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家用设备。
第三,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首次为以下目的购买家用设备之前,向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注册家用设备的注册和登记。每个家用设备的购买合同。手续。
(4)进口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境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进口在规定范围内。税。
(V)优惠出口退税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并由代理人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收后退”或“免税,抵免和抵免”的方式予以出口退税。退款”。
2.对于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该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商品将从原来的出口免税方法改为出口退税。方法。
3.计划中的原油出口将获得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出具的原油出口(不包括国家未经协助出口的原油)享受13%的出口退税率。
4.海外加工业务中使用的出口设备,原材料和备件应享受出口退税。退税率应按照全国统一的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