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施,统一了原来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形成了现行企业所得税。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税制主要以商品税(指国内商品税,劳动税和关税)为基础,并辅以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与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更为突出的国内商品税地位。这种税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且特别受到诸如人均收入较低以及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
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因此税基相对较窄。根据这个分类标志,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可以分为五类:商品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由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商品化程度和货币化程度较低,给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生产经营的权力下放和收入分配的物化具有明显的特征,使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较低,给个人应税收入的计算带来很大困难,无法有效制止偷税漏税的发生。不利于实现个人公平税负的原则。
由于国民教育水平低,会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后,因此高度依赖商品税。另外,法律观念薄弱,人治性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
1.税制结构的设计应使税收基本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税制结构的总体功能应为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税收增长率应该相应地更快,这可以税收结构的总体功能在自动调整总体宏观经济水平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2.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以免在同一征税基础上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并减少税收对市场有效资源分配的扭曲。
3.税收的选择应符合经济结构和再生产方式的特征。特别:
(1)从市场经济要求的角度来看,税收类型的选择应全面涵盖市场要素,即对市场交易收入征税,对生产要素收入征税。
(2)对于某些需要特别征收的税种,其依据必须明确,征税和管理必须全面。
(3)应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同税种的相同等级。
(4)在考虑供应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基础上,税率被设计为公平的。
4.税收结构应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并不意味着税种和税率保持不变,而是指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废除旧税种或引入新税种,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真正遵守法律。违规行为将被调查。
中国的“阵营改革”是税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国当前税收结构的形成和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发展和变化,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几项重大改革,但是现行税收流通的特点在税收结构上没有改变。中国税收结构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的第一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现阶段,中国的税收制度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重征税,多重征收”征税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80%以上。在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占绝对比例,主要是上缴利润,这种税收结构基本上可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没有包括税收在调节经济中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和1994年的税制改革之前。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渐改变了国有经济的“突出”局面。为了适应税收来源格局的变化,中国政府在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式的“税收利润”改革。所得税,并改革了原来的工商税制。经过“税改利润”之后,中国的所得税在工商业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迅速增加。1985年,所得税所占比例达到34.3%,基本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一套复合税制,其次是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当前税制。中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项改革的重点是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增值税一般性介绍的基础上,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与营业税合作中国的流通税制度;颁布实施了统一的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税种从32种减少到18种,税收结构得到简化并趋于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7章集合管理
第8章附则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该领土内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应予以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在企业进行外商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抵销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去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其在国外支付的下列所得的所得税,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源头代扣代缴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39条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应预扣的所得税,如果预扣款代理人未代扣款或未履行代扣款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付款。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中追缴应纳税额。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应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合理的方法。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并确认后,便达成了预先定价的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在进行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在其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建立的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这条法律不是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税,加息。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就是纳税地点。
在中国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税收地点应为机构或地点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使用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本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在进行注销登记之前,向清算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并按照当时的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自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价的,优惠期从实施年份计算。
高科技企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特定区域内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得到新成立的国家的支持,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该政策的区域。以上地区的特殊政策,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