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过渡期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还减免吗

提问时间:2020-05-0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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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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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文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两免三减”政策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税和减免。从盈利年度减半的三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再减少三年。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三年免税和六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于出口型企业,除上述两项免税和三项减免外,只要企业的年出口量占企业销售总额超过70%的部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范围内购买国产设备。如果此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进口目录的范围,则可以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半时期,税率多少

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麻烦告诉我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五年免税期届满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接下来的10个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以延长到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有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和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国外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其国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的,可予免征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