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其中提到了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如果贵公司的政策条件没有变化,它将不再执行备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定期享受减免税待遇。起始年份作为记录。在减免税开始至结束期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没有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项目的企业,每年都要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本办法之前已经执行批准,审查或备案程序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将不予重新备案。
但是,应注意的是,该文件的第9条同时规定,如果企业的减税和免税条件在常规减税和免税提交后的有效年度内发生变化,则该公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需要变更记录内容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记录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自愿停止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