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与上一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结算和结算表的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必须基于新的“新法颁布实施后,相继出台的“和”,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2.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完全不同。由于新旧公司所得税法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大不相同。例如,2008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增加了相关申报的内容。公司应在与关联方的业务交易中附加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此外,新法律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分别结算和支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3.结算和付款期限已更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4月30日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5月31日之前。从今年开始,截至5月3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纳税期限统一。